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
2008年06月04日
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
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
(2008年5月9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(简称浙江记协)是中共浙江省委领导的浙江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二条 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继续解放思想,坚持改革开放,推动科学发展,促进社会和谐,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、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,加强新闻队伍建设,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新闻工作,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和国际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,为繁荣和发展浙江社会主义新闻事业,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。
第三条 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,发挥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的作用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四条 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。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。
第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、培训工作,开展新闻理论研究、业务交流等活动,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,建设一支政治强、业务精、纪律严、作风正的新闻队伍。
第六条 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、深入基层、深入群众,使新闻报道更好地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。
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奖励机制,开展新闻评奖活动,促进多出精品、多出人才,培养名记者、名编辑、名评论员、名播音员和名主持人,培养新闻事业经营管理和科技人才。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。
第八条 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。
第九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,规范新闻从业行为。推动新闻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,弘扬新闻职业精神,恪守新闻职业道德。督促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,遵守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。倡导廉洁自律,纠正不正之风。
第十条 面向基层、服务基层,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的联系与交流,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。
第十一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。关心离休、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,引导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。
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新闻行业信息,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,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。
第十三条 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,增进友谊、交流与合作。协同有关部门,做好港澳台来祖国内地采访记者的接待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、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谊、交流与合作。
第十四条 兴办新闻出版等事业,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。
第十五条 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的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凡本省公开发行或经过批准的各级报业集团、广播电视集团、报社、广播电视台、新闻网站;省级时事政治类新闻期刊、新闻教育机构、新闻研究机构和新闻专业团体;全国性报社、通讯社、广播电视等媒体派驻浙江的新闻专业机构,以及市新闻工作者协会、省级新闻专业团体和新闻管理部门,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,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十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,须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,须书面报告本会。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,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:(一) 会员单位推举的理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(三)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,实行监督;(四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(五) 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管理部门推举产生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(1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(2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(3)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;(4)选举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任期5年。理事会届中开会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。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主持本会工作,同时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和顾问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若需提前或推延,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人,主持省记协工作班子工作。本会日常工作由省记协工作班子负责处理,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,由主席办公会议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,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适当人选,并报省记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后,为继任理事。该会员单位原理事自动卸任。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,由市记协或推举单位另行推举适当人选,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后,为继任常务理事。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自行卸任。主席、副主席缺额或需增补时,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。
第五章 市记协、专业记协和省记协工作委员会
第二十三条 各市新闻工作者协会,是各市党委领导的地方性人民团体,本会团体会员。市记协应制订自己的章程,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四 全省性专业记协,是省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全省性专业人民团体,本会团体会员。专业记协应制订自己的章程,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省记协所属的各工作委员会,是省记协的工作机构,在省记协的指导下工作。各工作委员会应制订“工作规程”,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工作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一、会费收入;二、政府拨款;三、本会兴办的事业、企业收入;四、国内外捐赠和其他收入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。
来源:
浙江省记协
作者:
编辑:
吴小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