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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关于维护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合法权益的通知


2005年11月04日  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

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(通知)

  浙委办发[2004] 1号

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

  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进行

  新闻采访报道合法权益的通知

  各市、县(市、区)党委、省直属各单位党委(党组):

  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、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,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、支持和保护。但是,近年来也发生了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被殴打、被砸抢摄影摄像设备、被恐吓威胁,甚至被非法拘禁等事件。为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新闻采访、报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,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,特作如下通知:

  一、各地各单位要支持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的工作,积极为他们正常的采访、报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。要善于运用新闻舆论工具指导、推动工作。对于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,所涉及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,积极整改。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,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,努力营造重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。

  二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采访、报道活动的指导、组织、协调和服务工作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和有关规定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切实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组织指导,及时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,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。要教育广大新闻工作者自觉接受党的领导,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,坚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鼓与呼,塑造新时期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。新闻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。

  三、各级纪检、监察、司法和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开展正常采访、报道活动的合法权益。对违反党纪政纪,影响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、干扰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正常的采访、报道活动的,纪检、监察机关要按党纪、政纪严肃查处;对触犯法律的,司法机关要依法严惩肇事者。省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要加强与纪检、监察、司法和公安机关的联系,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。

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

  2004年1月16日

来源: 浙江省记协  作者:  编辑: 陈惠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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